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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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财产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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