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涧法执字第349号

冯国俊与霍启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国俊,霍启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冯国俊,男。被执行人霍启田,男。冯国俊与霍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张 奕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