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杨浩全,男,退休干部,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被告张静,女,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全诉被告张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浩全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浩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浩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浩全负担。
审判员 杨建文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