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560号罪犯寇玉波,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玉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监狱所于2011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寇玉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寇玉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寇玉波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1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