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308号
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金柯桥大道1388号万国中心18楼,组织机构代码:799643647。
法定代表人:潘兴祥。
委托代理人:冯坚、劳晓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金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金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金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一年八���三日
书记员 胡华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