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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444号

原告王红平与被告王建振、王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王红平,男。被告王建振,男。被告王文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平与被告王建振、王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平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红平承担。

审判员 杜 虎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双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