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55号
原告:徐贺永,男,1950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关店乡辛圩村徐圩111号,身份证号340421195012084817。
委托代理人:曹定成,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邹传银,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医院村3楼2单元8号,身份证号340404196506170457。
被告:安徽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黄马花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信息不详,
被告:郑海宝,男,其它信息不详。
被告:陈兆东,男,其它信息不详。
被告:王晓林,女,其它信息不详。
被告:林国刚,男,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贺永与被告安徽永安建筑有限公司、郑海宝、陈兆东、王晓林及林国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贺永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贺永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徐贺永负担。
审判员 柏松桦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