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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55号

徐贺永与安徽永安建筑有限公司、郑海宝、陈兆东、王晓林及林国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贺永,安徽永安建筑有限公司,郑海宝,陈兆东,王晓林,林国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55号

原告:徐贺永,男,1950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关店乡辛圩村徐圩111号,身份证号340421195012084817。

委托代理人:曹定成,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邹传银,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医院村3楼2单元8号,身份证号340404196506170457。

被告:安徽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黄马花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信息不详,

被告:郑海宝,男,其它信息不详。

被告:陈兆东,男,其它信息不详。

被告:王晓林,女,其它信息不详。

被告:林国刚,男,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贺永与被告安徽永安建筑有限公司、郑海宝、陈兆东、王晓林及林国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贺永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贺永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徐贺永负担。

审判员  柏松桦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