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付款1000元,余款3000元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昌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波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孙明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