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573号罪犯严易富,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高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易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监狱所于2011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易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
本院认为,罪犯严易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易富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1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