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592号罪犯王明星,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千阳县,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雁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监狱所于2011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明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星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