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一初字第737号原告李生兰,女,193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齐书荣,男,汉族,系李生兰之长子。被告王平平,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兰与被告王平平为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生兰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