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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故民一初字第737号

李生兰与王平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生兰,王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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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一初字第737号原告李生兰,女,193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齐书荣,男,汉族,系李生兰之长子。被告王平平,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兰与被告王平平为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生兰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