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董某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审判员 雷俊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辛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