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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031号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董某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审判员  雷俊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辛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