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汪某某。被告沈甲。被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沈乙。被告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楼。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汪某某诉称:2011年1月8日,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同时由被告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故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汪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于2011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同时由被告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2、浙江农村合某某行存款凭证一份,欲证明原告交付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五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8日,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认欠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同时由被告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同年1月9日,原告交付被告沈甲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未按期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返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被告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汪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0元;
二、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追偿。如果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负担,并由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讼费汪某某已向本院预交,由沈甲、王某某、杨某某、沈乙、杭州××新生代娱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汪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 判 长 孙立军
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
人民陪审员 徐校琪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蒋晓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