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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602号

张涛涛减刑裁定书 (31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602号罪犯张涛涛,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宝渭法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涛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人犯罪,自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共获得积极10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涛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