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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47号

张鑫与黄洪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鑫,黄洪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张鑫,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旦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洪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黄洪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鑫承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