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灞民初字第284号

解戈奇、李华玉与管甲锁、管建斌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戈奇,李华玉,管甲锁,管建斌,西安澳秦特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解戈奇,西安澳秦特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甘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华玉,西安澳秦特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委托代理人解戈奇,简况同上。被告管甲锁,西安澳秦特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管建斌,西安澳秦特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西安澳秦特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宇通汽配厂内。法定代表人管甲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管建斌,简况同上。委托代理人成公田,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戈奇、李华玉与被告管甲锁、管建斌、西安澳秦特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会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戈奇、李华玉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戈奇、李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

审判员 韩 磊

审判员 朱建海

审判员 罗亚齐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