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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执字第00172-16号

段传明与尹良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传明,尹良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执字第00172-16号

申请执行人:段传明

被执行人:尹良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1)大执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尹良广在市工行舜耕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穆伟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