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10号申请人深圳市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北京市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坑劳仲案(2011)35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人谢某某已经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深圳市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日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琚 虹
审判员 庄 新 元
审判员 李 凤 麟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姚聃(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