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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401号

韩新芳、黄俐萍与黄俐萍、蒙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新芳,黄俐萍,蒙天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401号原告韩新芳。委托代理人陈昌坤,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俐萍。委托代理人罗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天强,现羁押于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530624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芳诉被告黄俐萍、蒙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新芳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新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韩新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晓艳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