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401号原告韩新芳。委托代理人陈昌坤,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俐萍。委托代理人罗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天强,现羁押于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530624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芳诉被告黄俐萍、蒙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新芳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新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韩新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晓艳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