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高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曹玉翔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于 洋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高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曹玉翔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