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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高民初字第676号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高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曹玉翔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