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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950号

周家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周家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9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家云,男,1963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30日被传唤到案,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家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家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30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周家云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沿慈溪市崇寿镇崇胜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庵西某号地方时,在左转弯过程中,其摩托车后座右侧悬挂的自制铁箩筐将行人沈某刮倒,致沈某受伤,后沈某因颅脑外伤、脑挫伤、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家云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家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家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1、胡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周家云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家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家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家云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家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家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潘浩国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