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325号原告吕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以其目前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