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马龙,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2日,住本市金台区东风路9号。被执行人王文海,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4日,住本市金台区上马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龙与被执行人王文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龙于2011年7月18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821.40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00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胡耀华
审判员 程淑芹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