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住所地:榆林市肤施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呼延军,任经理。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吴靖分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杨桥畔镇。
负责人:谢小伟,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与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吴靖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负担。
审判员 周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