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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52号

申请人深圳市立××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立××有限公司,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52号

申请人:深圳市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

申请人:李某某,男。

申请人深圳市立××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3日做出的深宝劳仲观澜庭(案)字(2011)第335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立××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许  炎  兴

审判员 何  伟  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邓亚玲(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