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景民一初字第567号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广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