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广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广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