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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79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李想、成都恒大银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李想,成都恒大银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想,女,汉族,1985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成都恒大银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面街道办成都银河国际汽摩商场。法定代表人熊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被告李想、成都恒大银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18元,减半收取4009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共计677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何 理

人民陪审员 程 坚

人民陪审员 鲁宁节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傅继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