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柞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孔得平,男,汉族。被告柞水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得平与被告柞水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得平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得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孔得平负担。
审 判 长 姚胜志
人民陪审员 石则敬
人民陪审员 张贻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春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