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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779-1号

杭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任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杭州××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779-1号原告杭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戴村镇××下街。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任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50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任某某限额在500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乐音

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

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