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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申字第17号

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等与成云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成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申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何建正。上述两申请再审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炎炯。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成云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幸福。申请再审人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因与被申请人成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毕金刚

代理

审判员  葛继光

代理

审判员  韦 玮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