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申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何建正。上述两申请再审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炎炯。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成云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幸福。申请再审人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因与被申请人成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毕金刚
代理
审判员 葛继光
代理
审判员 韦 玮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