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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95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后,经亲友说合,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