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后,经亲友说合,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