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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知民初字第160号

南京春之雷网络服务部与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春之雷网络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冰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学江、魏晓雯,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职员。被告南京春之雷网络服务部。投资人郑富兰,该服务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网通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铁心桥网络中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网通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铁心桥网络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网通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铁心桥网络中心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网通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铁心桥网络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

审判员  梁永宏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乐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