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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1337号

于某与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337号

原告:于某。

被告:怀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张金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曹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