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450号
原告:贾清春,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张凡,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刘超,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潘义波,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官聪,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贾清春与张凡、刘超、潘义波、官聪担保借款合同纠纷,贾清春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凡、刘超、潘义波、官聪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超在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国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