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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450号

贾清春与张凡、刘超、潘义波、官聪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清春,张凡,刘超,潘义波,官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450号

原告:贾清春,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张凡,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刘超,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潘义波,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官聪,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贾清春与张凡、刘超、潘义波、官聪担保借款合同纠纷,贾清春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凡、刘超、潘义波、官聪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超在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国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