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宋宏伟,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被告XX,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
原告宋宏伟诉被告XX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宏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