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民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祝洪俊,男,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吴金波,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洪俊与被执行人吴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金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洪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祝洪俊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民字第52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