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638号
原告: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9845-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算山村。
法定代表人:汪小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彩玉,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
被告:宁波乐顺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82000080253)。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
法定代表人:戚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乐顺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乐顺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50元,由原告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青宝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徐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