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赵民初字第1045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崔守云,齐河县赵官镇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克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石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