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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337号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家滨,孙崇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孙家滨。被执行人孙崇硕。孙家滨申请执行孙崇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家滨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7186.9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崇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家滨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崇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3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崇硕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家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常西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