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镜执字第557号

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易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易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申请人易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镜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6)镜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谢长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肖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