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975号
原告:郑爱红。
被告:周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红与被告周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爱红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爱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郑爱红负担。
审判员 陈学箭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鸥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