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同居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躲避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我们做工作其亲属自愿履行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朝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