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府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镇。法定代表人李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府谷县府谷镇黑山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张喜和,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府谷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府谷县府谷镇黑山行政村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09)府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1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府谷县府谷镇黑山行政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府谷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75134.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10元,执行费4027元。被执行人府谷县府谷镇黑山行政村于2011年8月2日将工程款275134.5元及案件受理费2710元自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4027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09)府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乐平
审判员 贾建荣
审判员 贾 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