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991号
原告:上海昕龙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海。
被告:杭州天赐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仙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昕龙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赐科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昕龙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昕龙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上海昕龙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上海昕龙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曾碧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