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亳刑终字第00184号原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2011年1月1l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重婚罪一案,于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利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8年10月1日,被告人田某和韩某举行婚礼,并于1999年6月26日办理了结婚证。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田某在没有和韩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以刘田辉的身份与周啟云在利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某的陈述;2、证人刘某的证言;3、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利辛县民政局的证明、户籍证明、民事裁定书等以及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田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田某上诉提出,其在一审法院审理之前就与周啟云解除了夫妻关系,不应按重婚罪判其刑,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田某犯重婚罪的事实,一审判决已列举证据予以证明,所列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有配偶又与别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对田某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其在一审法院审理之前就与周啟云解除了夫妻关系,但并不影响其犯重婚罪的事实成立。经查,原判已经综合考虑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罚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锁 晖
代理
审判员 马 林
代理
审判员 邢丽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