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李锦利。被告张福利。
原告李锦利与被告张福利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受理后,原告李锦利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锦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锦利承担。
审 判 长 杨平昌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健
代理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