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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063号

李锦利与张福利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锦利,张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李锦利。被告张福利。

原告李锦利与被告张福利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受理后,原告李锦利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锦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锦利承担。

审 判 长  杨平昌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健

代理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