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屯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吴某。被告裴某。委托代理人李道真,河北枣强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清亮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