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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928号

原告张某玲与被告房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玲,房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928号

原告:张某玲,女。

被告:房某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玲与被告房某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退还给原告150元,由原告张某玲负担。

审 判 长  肖公望

代理

审判员  刘 刚

代理

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佟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