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查某。被告马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与被告马建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华静娴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