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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658号

刘兰与骆忙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兰;骆忙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刘兰。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被告骆忙新,约36岁。(缺席)原告刘兰诉被告骆忙新修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0年8月10日口头约定包工包料建房协议,同年12月完工后房内瓷逐步脱落,与被告协商至今未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房屋墙内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8月10日口头约定建房协议,由被告将原告坐北向南的西边3层房屋上加盖1层房屋,东边冷库上加盖1层房屋,并对3、4层内外墙及冷库4间贴瓷,约定价格230元,包工包料,工程质量双方约定,如有质量问题由被告及时处理,2010年8月动工,2010年12月初全部工程完工。2011年阴历正月初八被告给原告所建3、4层共计28间房屋25×33规格的墙瓷逐渐脱落,一个月后整个房间约有30%墙瓷脱落,原告自行修复了部分后找被告处理,被告陈述墙瓷脱落可能是水泥原因,后再无结果,原告遂于2011年4月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照片、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对工程质量明确约定,如工程质量问题被告及时处理,但当被告所建房屋墙内瓷脱落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却视为不见,其行为系违约,原告诉请理由正当,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维护法律尊严,应予缺席判决,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骆忙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给刘兰所建房屋东边3层及西边由东向西第四间房屋内墙脱落的墙瓷修复好。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李晓葆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